知识产权律师,专业法律服务,在线法律咨询
传播知识产权知识
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首 页法律知识诉讼案例法律法规合同文本律师介绍律师服务法律咨询网站链接
英文版/ENGLISH


关于《录音法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4年10月7日 国权(1994)65号

  1993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规定了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的付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录音制作者经许可复制发行其他录音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制品和广播电台制作的广播节目,均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对于上述两种复制发行情况的付酬标准,《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中没有做出规定,为此,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录音制作者经许可复制发行其他录音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制品或复制发行广播电台制作的广播节目,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适用《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向表演者付酬的,适用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第二条规定的各类作品标准的50%付酬。

著作权法律服务
商标权法律服务
专利权法律服务
计算机软件法律服务
互联网络法律服务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特色法律服务]
 
 
联 盟 网 站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服务网:办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软件、网络、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关于本站——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我的博客——自助链接——加入链接——联系方式


© 郑章军律师工作室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乙3号伟图大厦5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