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专业法律服务,在线法律咨询
传播知识产权知识
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首 页法律知识诉讼案例法律法规合同文本律师介绍律师服务法律咨询网站链接
英文版/ENGLIS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著作权法律服务
商标权法律服务
专利权法律服务
计算机软件法律服务
互联网络法律服务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特色法律服务]
 
 
联 盟 网 站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服务网:办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软件、网络、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关于本站——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我的博客——自助链接——加入链接——联系方式


© 郑章军律师工作室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乙3号伟图大厦5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