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律师,专业法律服务,在线法律咨询 |
|
| |首 页|法律知识|诉讼案例|法律法规|合同文本|律师介绍|律师服务|法律咨询|网站链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1号)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第三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二章 商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申请人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第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自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代理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三名以上的专职商标代理人,其负责人应当是所属商标代理机构派驻的专职商标代理人。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机构向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业务: 第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备案。 第十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三章 商标代理人 第十七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法律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具有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商标局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二十三条 商标代理人转入另一商标代理机构执业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到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执业。 第二十五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机构,由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人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商标代理机构证书》;逾期不申请复核或者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原证书失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9日发布的《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 |
|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乙3号伟图大厦50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