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决定
(1989年5月25日)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作如下声明: 一、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 二、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我国加入该协定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做好实施该协定的国内衔接工作,注意我国已在国外注册的出口商品的商标取得该协定规定的国际保护。加入该协定的通知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1、为什么要聘请律师? 2、哪些情况需要聘请律师? 3、企业为什么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4、哪些情况应当要求所聘请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5、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6、怎样合理确定律师费? 7、聘请律师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8、怎样正确处理与所聘请的律师之间的工作关系? 9、怎样解聘不合适的律师? 10、与所聘的律师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 郑章军律师工作室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乙3号伟图大厦5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