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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2000年8月29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网站(http://www.hd315.gov.cn)负责发布网站名称注册情况并具体办理网站名称注册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构成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第三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 第四条 网站所有者申请对其所拥有的多个网站申请注册网站名称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为备案登记的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网站名称注册时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第六条 采取当面申请方式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应与其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一致。 第八条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包括: 第四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审查和核准 第九条 注册主管机关应自申请人报送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开始对注册网站名称进行审查与核准。 第十条 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注册名称初步审定后,在“红盾315”网站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 第十一条 公告期间,异议人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注册主管机关书面提出书面异议的,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答辩书。 第十二条 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异议人,并移交注册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三条 注册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应当于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注册网站名称异议作出裁决。 第五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变更及转让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注册网站名称申请变更的,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办理原名称的注销登记,并进行新名称的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转让注册网站名称的,转让人应依据《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之规定,履行注册网站名称变更或注销程序;受让人应依据《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之规定,履行注册网站名称申请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转让注册网站名称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域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年度检验 第十七条 注册网站名称的年度检验由“红盾315”网站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网站所有者应于获得《网站名称注册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第一次年度检验。 第七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注销和撤销 第十九条 申请注销注册网站名称的,应在注销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注册主管机关对注册网站名称做出撤销决定的,应于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网站所有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按本细则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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