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专业法律服务,在线法律咨询
传播知识产权知识
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首 页法律知识诉讼案例法律法规合同文本律师介绍律师服务法律咨询网站链接
英文版/ENGLISH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

2000年7月13日

  为适应因特网经济发展需要,便于识别和规范利用因特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增强政府服务意识,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市工商局于三月二十八日印发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为进一步扩大规范范围,打破网络经济地域限制,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告如下:
  一、北京市辖区外的市场主体(以下称非本市网络经济组织)可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登记备案机关)设置的hd315网站申请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
  二、非本市网络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备案,应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的要求通过因特网办理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机关接到非本市网络经营济组织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申请后,即予办理网上登记备案,编制网上经营行为备案代码并通过因特网提供备案标志(绿色),该网络经济组织应在其网站首页设置备案标志。
  三、非本市网络经济组织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发生变化的,该网络经济组织应当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四、非本市网络经济注销或终止网上经营行为的,应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注销备案登记。登记备案机关在接到注销备案申请后,应撤消网络标志。登记备案机关视网络经济组织具体情况,有权终止其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撤消网络标志。
  五、已经取得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网络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仍需取得合法从业资格。
  六、非本市网络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的规定。登记备案机关对非本市网络经济组织的网上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著作权法律服务
商标权法律服务
专利权法律服务
计算机软件法律服务
互联网络法律服务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特色法律服务]
 
 
联 盟 网 站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服务网:办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软件、网络、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关于本站——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我的博客——自助链接——加入链接——联系方式


© 郑章军律师工作室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乙3号伟图大厦5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