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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2月1日 为了规范网站名称注册秩序,打击针对网站名称的抢注行为,现对网站名称异议中适用在先原则的范围规定如下: 第一条 2000年9月1日前已经向社会发布并在实际使用的网站名称,在网站名称异议中依照使用在先原则予以保护。 第二条 2000年9月1日起(含9月1日)开始使用的网站名称,在网站名称异议中依照注册在先原则予以保护。 第三条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网站名称,在网站名称异议中不适用上述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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