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别“合同订立”与“合同生效”
(郑章军律师)
“合同订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过去,许多人将“合同订立”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认为合同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常称为新合同法)对这两个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
“合同订立”是就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而言。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订立。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合同订立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1)一方作出要约,另一方针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订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订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订立。
“合同生效”则是指已经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合同自订立时生效。但是,有些已经订立的合同却并非如此,主要有:(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该合同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生效;(2)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3)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时生效;(4)无权签订合同的人签订的合同,经依法追认后有效;(5)依据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当无效的合同和依法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仔细分析合同订立和合同生效的上述情形,可以看出二者的不同。如果说过去在合同纠纷中人们较多地关注合同效力的话,那么今后必将会在合同是否订立的问题上产生更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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