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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参加诉讼?

(郑章军律师)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甚至有的企业故意不参加企业年检,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又不依法清算,借吊销营业执照来逃避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那么,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究竟应当如何参加民事诉讼呢?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法律问题,我国的诉讼法未作出明确规定。1999年,鉴于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上述问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经过讨论,分别以法经[2000]23号和法经[2000]24号文作出函复。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2001年11月1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上述问题:
  (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其法人资格并未丧失,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动,以清算组名义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出资人和该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由该企业承担债务,由出资人承担清算责任。
  (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按照上述原则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文件在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的清算责任方面,设定了六个月的清算期限,并规定在六个月内未完成清算的出资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避免了无限期清算导致的判决无法执行问题。该文件在出资是否到位问题上,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由作为被告的企业或企业的开办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附一:

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法经[2000]2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处理。
  此复

附二:

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

(法经[2000]23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以上司法文件摘自: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 李国光/主编)

  [源自:郑章军律师网 http://www.law2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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