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之间有何差异?
(郑章军律师)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购房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在占有、使用上的权利没有太大的区别。这三类房屋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购房人处分上述房屋及取得收益方面。
(1)商品房的所有人对其购买的商品房享有全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经济适用房的所有人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全部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出售该房屋时有权取得全部售房款,但买方应当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3)房改房的所有人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全部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因其在购房时享受了种种优惠政策,故在处分和收益上受到一些限制。根据规定,房改房在出售时,售价中每平方米在4000元以下的部分全部归所有人个人;售价中每平方米在4000-5000元的部分,80%归个人,20%归原售房单位;售价中每平方米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与原售房单位各得50%。同时,买方应当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另外,房改房上市出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不违反原售房合同所作的约定;对于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原售房单位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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