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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的业主一般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郑章军律师)

  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普通住宅的业主除需按规定标准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等费用外,一般还要交纳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项目较多,一部分由产权人交纳,一部分由使用人交纳。
  根据规定,应由住宅产权人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管理费、绿化费、化粪池清掏费、房屋共用部位小修费、房屋共用部位中修费、房屋大修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电梯运行维护费、高压水泵运行维护费等。应由住宅使用人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包括:保洁费、保安费、小区停车费等。
  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可以在上述收费的基础上加收5.5%作为税费。
  (2)垃圾清运费:每户每年30元,由产权人向环卫局交纳,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
  (3)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地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可以由居委会代收。

  [源自:郑章军律师网 http://www.law2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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