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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市分行诉山东宏声电子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8号)

  [案例介绍]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市分行以山东宏声电子有限公司拖欠贷款、并要求济宁数控设备厂、济宁康明集团总公司等五家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将上述六家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免除了济宁康明集团总公司等五家企业的保证责任,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市分行不服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诉。
  郑章军律师在二审中担任保证人济宁数控设备厂、济宁康明集团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五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经过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济宁数控设备厂对借贷双方擅自变更贷款用途、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并不知情,因而作出终审判决,免除了保证人济宁数控设备厂的保证责任,并判决济宁康明集团总公司等四家保证人各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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