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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8号) [案例介绍]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市分行以山东宏声电子有限公司拖欠贷款、并要求济宁数控设备厂、济宁康明集团总公司等五家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将上述六家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免除了济宁康明集团总公司等五家企业的保证责任,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市分行不服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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