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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等七人与王凤铁等六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海经初字第83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一中经终字第5444号)

  [案例介绍]原告XXX等五人作为共同原告,以继承父母所遗留的房屋为由,将王凤祥等六位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依法追加其他两位继承人为本案共同原告。
  郑章军律师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担任王凤强等六位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所要求继承的10间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认为:被继承人原有的10间房屋已经灭失;现有房屋是被告自行建造,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因而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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