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诉XXX车辆借用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朝民初字第0834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2]二中民终字第7263号)
[案例介绍]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以被告XXX作为业主的北京市吉亿元食品经营部借用食品冷藏车逾期不归还并拖欠车辆使用费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章军律师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答辩称:虽然车辆借用合同上加盖的被告经营所用的公章是属实的,但该合同不是由其本人签订的,并且她本人也没有接收、使用车辆;车辆借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实际上是另外一家企业所为。在诉讼中,原告查明被告所称的另外那家企业早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名存实亡。为取得证据并有利于案件在判决后的执行,原告依法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法院在被告的经营地点扣押了本案所涉及的冷藏车,并在被告交出汽车钥匙后将汽车驶离该经营地点。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实际控制并在使用该车辆,故判决被告返还冷藏车,并向原告支付车辆使用费。
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经另外那家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原被告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在法院追加上述那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为共同被告的同时,由两被告负责返还冷藏车并承担部分车辆使用费。二审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依法制作了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