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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诉北京大龙雁童装商厦定金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崇民初字第167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二中民终字第6783号)

  [案例介绍]原告XXX因向被告北京大龙雁童装商厦承租用于经营的摊位,而向被告交纳了2万元定金。原告以商厦未按期开业、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为由,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章军律师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担任被告北京大龙雁童装商厦的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定金所担保的内容。原告认为:商厦按期开业是定金担保的内容,因此,在商厦未按期开业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认为:定金是对双方签订摊位租金合同的担保,因此,在原告未按规定时间前来签订摊位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原告是违约方,已经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至于被告逾期开业的违约责任,只有在原被告双方签订摊位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才能根据摊位租赁合同的约定来承担。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定金担保的内容无法认定,定金合同不成立,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
  原告不服,仍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为上诉请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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