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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松和电脑有限公司与XXX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

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大民初字第1978号)

  [案例介绍]被告XXX(劳动仲裁申请人)原系原告北京松和电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被申请人)的员工。被告因原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并裁决赔偿被告的工资损失。原告因此而向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起诉。
  郑章军律师在本案一审中担任原告北京松和电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所负责的财务部门经财务审计被确认已违反公司章程和财经纪律,原告有权依据公司章程对其进行处罚,故判决维持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开庭前又撤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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