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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ENGLISH


上海AA食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新浦区BB副食品经营部
经销合同纠纷仲裁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2]贸仲裁字第0158号)

  [案例介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浦区BB食品经营部原是申请人上海AA食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商。申请人AA公司以被申请人BB经营部拖欠货款为由持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郑章军律师在本仲裁案中担任申请人上海AA食品有限公司的仲裁代理人。
  被申请人BB经营部以AA公司违反专属经销约定、奖励承诺未兑现等理由进行抗辩。申请人则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不符合事实,且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解除双方的经销协议,由被申请人返还所使用的冰柜,并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

  (注:AA、BB是对当事人的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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