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专业法律服务,在线法律咨询
传播知识产权知识
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首 页法律知识诉讼案例法律法规合同文本律师介绍律师服务法律咨询网站链接
英文版/ENGLIS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

199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鄂经初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中国外运武汉公司(下称武汉公司)与香港德仓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合资成立的武汉货柜有限公司(下称货柜公司),于1989年3月7日至8日曾召开董事会议,决定将注册资金由原来的110万美元增加到180万美元。1993年1月4日又以董事会决议对合资双方同意将注册资金增加到240万美元的《合议书》予以认可。事后,货柜公司均依规定向有关审批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批准、变更手续。因此,应当确认货柜公司的注册资金已变更为240万美元,尚未到位的资金应由出资人予以补足。货柜公司被申请破产后,武汉公司作为货柜公司的债权人同货柜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公司对货柜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能与该公司对货柜公司未出足的注册资金相抵销。

著作权法律服务
商标权法律服务
专利权法律服务
计算机软件法律服务
互联网络法律服务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特色法律服务]
 
 
联 盟 网 站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服务网:办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软件、网络、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关于本站——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我的博客——自助链接——加入链接——联系方式


© 郑章军律师工作室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乙3号伟图大厦5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