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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十年审判经典案件 (1993年—2002年) 一、“武松打虎”著作权纠纷案 组画《武松打虎》是画家刘继卣于1954年创作的美术作品。1980年,山东景阳冈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11幅进行修改后,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酒瓶上。1989年,该厂又将该图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刘蔷和裴立诉至海淀法院。海淀区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陈佩斯、朱时茂小品著作权案 1999年,陈佩斯、朱时茂发现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人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权的八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3万余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上诉,双方于二审中达成和解。 三、北大方正“陷阱取证”案 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北大方正许可,擅自制售北大方正的RIP、方正文合、方正字库等软件。2001年7月20日,北大方正员工以个人身份在高术公司买了一台激光照排机。8月22日,高术公司员工进行了照排机的安装、调试工作,同时在两台计算机内安装了盗版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及高术天力公司的工作单两份。上述取证过程由公证员作出了公证书。2001年10月,北大方正提起诉讼。法院经过两审,最终判决高术天力公司立即停止复制、销售侵权软件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及公证费6万元。 四、“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1992年,丹麦乐高公司制造的玩具积木首次进入中国内地市场销售。1998年2月25日,瑞士英特莱格公司通过合法的转让方式获得了乐高玩具块中的雕塑、文字、图片、绘画、摄影文字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等著作权。英特莱格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市场上由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玩具积木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乐高玩具块相同或相近似。于是,英特莱格公司将可高公司推上法庭。法院判决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五、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侵权案 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金味”麦片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并在多种媒体上进行宣传。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认为金味食品公司使用五环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遂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金味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六、“北京胡同游”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胡同文化游览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胡同游”服务业务的公司,特别设计了区别于通用人力三轮车外形的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1994年10月至2000年12月间,国内外各报刊、杂志广泛报道了胡同文化游览公司的“胡同游”服务项目。北京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从事胡同游览服务时,采用了与之近似的装潢,被胡同文化游览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四方博通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胡同文化游览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七、“超微钙”比较广告案 北京超微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超微钙”钙制品的企业。该公司发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北京巨能钙有限责任公司在宣传自己的产品“巨能钙”的广告中,将“巨能钙”与“传统钙”进行对比,突出“巨能钙”的优点。因此,超微公司认为巨能公司是恶意贬低包括其公司生产的“超微钙”在内的“传统钙”,以对其造成商誉损失为由将巨能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巨能公司向超微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八、“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 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1994年1月,前身是一家叫做“实惠饭店”的小店。小店的主人是一位叫陶华碧的老太太,她制作的风味小菜远近闻名,后来企业越做越大,只短短几年,风味食品就覆盖全国,而且还出口到国外,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此后,全国各种号称“老干妈”的风味食品出现蔓延,大多采用与“老干妈”差不多的包装设计,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就是其中之一。于是,贵阳老干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湖南老干妈告上法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九、六大作家诉世纪互联著作权案 1998年4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建立了“小说一族”栏目。用户只要进入被告的网站,即可浏览或下载作家王蒙的小说《坚硬的稀粥》。王蒙以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推上法庭。当时还有张抗抗、毕淑敏、张承志等共六位著名作家同时起诉,因此该案也被统称为“六作家诉世纪互联案”。海淀区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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