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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 2001年12月,刑法学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发现读者只有付费后才可以成为网站的会员、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其中包括自己所著的三部作品。陈教授以该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未征得本人同意,侵犯了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兴良教授在创作完成三部作品后,即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许可出版社出版发行此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种许可的后果仅应视为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载体(纸张)上并为公众所接触。数图公司未经许可将此作品列入中国数字图书馆中,对陈兴良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利产生了影响。因此,数图公司的行为阻碍了陈兴良以其所认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002年6月27日,海淀区法院判决数图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陈兴良的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八万元。 二、《彝人制造》音乐著作权侵权案 1999年底,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签约艺人、音乐组合“彝人制造”制作了首张演唱专辑磁带《彝人制造》,并为此拍摄了音乐电视。同时,鸟人公司授权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发行载有版权保护声明的该专辑录音带。2001年2月,鸟人公司发现北京市场上有广东威雅公司非法制造,北京好友世界公司和快乐城堡公司销售的音乐VCD光盘《彝人制造》。其中,未经鸟人公司许可,使用了10首歌曲的录音制品和两首歌曲的音乐电视录像制品。鸟人公司认为三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故诉至法院。200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威雅光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并销毁库存《彝人制造》VCD光盘,在《南方周末》报上公开向鸟人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30万元人民币。2002年10月,经市高院主持调解,威雅公司同意向鸟人公司当庭口头致歉,支付赔偿金25万元并承担二审诉讼费;好友世界商场公司及快乐城堡购物中心公司各赔偿鸟人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三、 “阿里巴巴”域名注册纠纷案 2000年初,正普公司网上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时,发现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已将该域名预留。此后,正普公司发现该域名已注册给中国国内知名的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网站”。“阿里巴巴网站”由阿里巴巴网络公司于1998年底开通,最初使用“alibaba-online.com”域名,1999年5月启用“alibaba.com”域名。2001年1月17日,正普公司遂以注册权受到侵犯为由,告CNNIC违约、侵权;告阿里巴巴公司侵权,要求法院判令“阿里巴巴”的中文域名由其注册所有。 四、北大方正“陷阱取证”案 2000年,北大方正公司发现北京高术天力公司有销售盗版北大方正软件的行为。为获取证据,北大方正公司派两位员工,佯装成一般用户,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两位公证员的随同下,购买到了高术公司随机配备的盗版软件。北大方正集团、北京红楼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于2001年9月共同将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五、剪纸艺人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侵犯著作权案 2001年1月5日,蛇年生肖邮票首发。陕北剪纸艺人白秀娥发现,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邮票印制局印制发行的蛇年邮票一图是她曾经交与国家邮票印制局参评蛇年邮票图案的一幅剪纸作品,但是设计者署名却是他人。在国家邮政局出版发行的《新邮预报》上,只是标明“一图剪纸:白秀娥”,设计者也变成了别人。而国家邮票印制局只支付了1000元的资料费。白秀娥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 六、“九头鸟”与“九头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94年,经营湖北菜的“九头鸟”落户京城,很快创下一定知名度。2002年2月,原“九头鸟”的厨师长石送军、采购部经理石保军、大堂经理吴素玲三人突然另起炉灶,在东三环开了一家取名为“九头凤”的酒家。2月28日,北京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纸诉状递上法庭,状告“九头凤”侵犯了“九头鸟”的商业机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 七、网易侵犯《血染的风采》著作权纠纷案 在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曲作者苏越许可的情况下,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其开办的www.163.com网站中,设置“铃声传情”栏目,收录了《血染的风采》作为手机铃声提供给全国移动电话用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曲作者苏越与其签订的著作权委托管理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移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广东步步高公司于2000年4月12日获得名称为“VCD影碟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同年11月24日,日本索尼电脑娱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步步高公司的VCD外观设计专利与索尼拥有的“电脑游戏机”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索尼公司的意见,于2001年9月5日作出宣告步步高公司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步步高公司不服,根据新《专利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九、“乐高”积木玩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992年,国际著名的乐高玩具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瑞士英特莱格公司目前享有乐高玩具在中国的著作权。英特莱格公司发现天津可高玩具公司制造的可高玩具与自己的乐高玩具相近似,于是它将可高玩具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被告侵犯了自己玩具积木块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包括四轮车、钟、鸟、大炮等53种造型。被告可高公司却认为,原告的积木块不是实用艺术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而且原告的玩具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同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十、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收藏有油画《开国大典》原作的中国革命博物馆未经原作者同意,于1999年7月19日,与上海广元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许可广元公司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中国革命博物馆负责监制和发行工作。《开国大典》作者、著名油画家董希文先生的遗孀及子女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将上海广元工艺品有限公司及中国革命博物馆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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